京沪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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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冯振兴律师
北京上海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可知:除了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宅基地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等三类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外,其他任何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因此,京沪政府建设租赁房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其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行为明显违法。同时,国土资源部批准京沪两地试点的审批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超越法定职权,应当依法撤销该审批。
另,农民为什么不能自己盖房出租?
北京上海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9日02:2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马力)近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正式披露允许地方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北京、上海已获批准。记者昨日也从北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公租房的试点已经获得国土部的批准。
北京试点去年年初上报国土部
徐绍史表示,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并报部批准后,可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北京、上海等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
此前,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供地压力,一些地方开展了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的尝试。北京也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并在海淀唐家岭、昌平北七家等地试点。
由于担心借试点变相建设“小产权房”,国土部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一直持谨慎态度。去年6月,国土部下发通知,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一律不得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过国土部也表示,北京的试点已在去年年初时上报国土部,目前试点正在积极推进中。
该类公租房不能出售给个人
昨日,北京市相关部门一名人士表示,北京的试点确实已经获得了国土部的批准。今年,北京公租房将继续“三多一统筹”的建设管理模式,多主体建设公租房,其中就包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来建设公租房。
该人士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与“小产权房”完全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租房,产权仍然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不能出售给个人,只能配租给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并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此外,根据北京公租房政策,公租房的租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也杜绝了以长期租赁的方式变相出售公租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