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征收之一——征收范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9日发布了门政征字[2012]3号房屋征收决定,根据该公告显示,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范围四至为:北至九龙路、东至城子大街、南至山脚、西至圈门地区。征收的理由主要是棚户区改造工程。
对于这一工程的立项、规划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但是,门头沟区政府的这一征收公告以“北至九龙路、东至城子大街、南至山脚、西至圈门地区”这样的方式来描述征收的范围,则不免引发我们的疑惑。
征收房屋,涉及到对于公民财产权利的剥夺,因此,对于征收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仅从门头沟区此次的“采空棚户区”改造工程来看,涉及到以“棚户区改造”为由而实施的征收,就必须对于棚户区的范围予以严格界定,否则,将极有可能发生不属于棚户区的范围,却被以棚改的名义纳入征收范围的违法情况发生。但是,在门头沟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中,我们发现“山脚”、“圈门地区”这两个并非确切的地理位置的表达,这样模糊的描述使得我们无法确认此次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到底是什么。那么,在征收范围无法确切认定的情况下,我们又如何去考察征收的理由是否恰当呢?
“棚户区改造”必须在棚户区范围内实施,在此范围之外,政府无权以棚改的名义实施征收。这要求政府必须首先说明其征收的确切范围,且该范围必须与棚户区的范围相一致如果仅以门头沟区政府此次采空棚户区整体征收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征收范围,使用不严格的类似与“山脚”、“地区”这样的词汇,这就为政府肆意扩大征收范围,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肆意圈地,为土地财政开路留下了可乘之机。
因此,门头沟区此次发布的采空棚户区房屋整体征收公告不符合“明确性”的要求,依法应当被确认为违法,并重新发布具体的征收范围,保证公民对于政府的征收行为的监督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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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3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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