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营性用地?

 

      根据2006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要实现“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非经营性用地公开供地制度。”区别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是进一步划定“征收”权的边界以及土地供应方式的前提。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层面并没有对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从《物权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上述分类的初步界定。

      《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属于经营性用地。

      从上述两个规定,我们发现,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这一点是一致的,而工业用地是否属于经营性用地,按照法律解释的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当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同样界定为经营性用地。

 


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团队成员皆来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长期从事中国拆迁维权,深谙中国拆迁维权之道。

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团队承诺:只为被拆迁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