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审查

 

    一、征收条件

      大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征收符合六种情形: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符合五个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申请。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属于《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4、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五个材料)

    (二)拟定征收范围,批准、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围、批准文件、公布情况三个材料)

    (三)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有异议的,进行核实。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调查结果、公布情况两个材料)

    (四)编制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审定。(规划或平面图、审定文件两个材料)

    (五)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一个材料)

    (六)对补偿方案论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情况结果一个材料)

    (七)公开征询公众意见,送达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在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网站公开情况、送达回证两个材料)

    (八)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和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后的方案,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予以公布。(公布情况一个材料)

    (九)召开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记录一个材料)

    (十)修改征收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三、作出征收决定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个材料)

    (二)资金到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到位一个材料)

    (三)作出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管、公安、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75户以上的,应当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纪要、征收决定两个材料)

    (四)公告、送达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送达回证两个材料)

(五)救济措施。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三个月)。

    四、作出补偿决定

    (一)协商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协商评估机构一个材料,协商不成投票等一个材料)

    (二)房屋价值评估。(评估报告一个材料)

    (三)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四)申请鉴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签订补偿协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一个材料)

    (六)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七)作出补偿决定,送达、公告。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公告三个材料)

    (八)自动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

    (九)救济措施。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60日),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个月)。

    (十)行政催告。被征收人不履行决定的,应当催告(送达后十日内)并征询其意见。(催告通知、送达回证、征询笔录三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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